刘华云 | 微型公众协商的合法性基础、民主限度与价值重估——以协商民意测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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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云.微型公众协商的合法性基础、民主限度与价值重估——以协商民意测验为例[J].探索,2019(5):59-70.
摘要:协商民主是当代政治学中最具吸引力的民主范式,它逐渐从一种宏观、规范的民主理论转向微观、可操作的民主实践。在这一转向过程中,微型公众协商成为协商民主制度化与操作化的重要机制,尤其是其中的协商民意测验因协商代表具有的代表性与协商结果的高质量,使其被视为协商民主的黄金范式。然而,以协商民意测验为代表的微型公众协商的民主限度也较为突出,它在推动大众参与、政治平等、协商质量等方面存在不足,并呈现协商精英化的趋势。对此,可从协商系统方法出发,承认微型公众在提升民主与协商方面存在限度的同时,通过协商代表功能与职责的重塑,将微型公众协商嵌入政治体系统之中,重估微型公众协商的价值,推进整体政治系统的民主化,进而提升协商质量。
作者:刘华云(1987-)男,博士,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助理教授。
协商民主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之后,逐渐成为主导的民主范式之一,协商也成为政治学的关键词汇。有学者认为过去20年协商民主是政治学中最具吸引力的理论之一,无论是围绕协商民主规范理论还是依据协商民主实践所展开的研究都产出了丰富的成果。协商民主的魅力源于它所规划的愿景:一方面强调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都应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实现民主自治;另一方面通过公共理性的自由、平等对话和协商实现公民参与,避免盲目与非理性的政治决策。近年来,协商民主理论有显著的研究转向,即从宏观的规范理论转向微观的机制设计研究,重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与技术化操作。协商民主实验不仅在西方国家广泛开展,中国也将其纳入国家制度层面,倡导协商民主的程序化、操作化。在协商民主研究的转向中,学者们将研究视野聚焦于微型公众协商,如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规划小组、公民会议等。微型公众协商被认为克服了困扰民主多年的难题,如克服现代政治的规模与时空限制,能够通过科学抽样实现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公民自治的同时,避免了大众参与所带来的非理性困扰。然而,微型公众协商也遭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挑战:一方面是来自民主理论界的批评,认为微型公众重协商轻参与,它的诸多程序设计呈现精英协商的特征;另一方面是来自政治实践的挑战,许多国家与地区同时采用了微型公众协商和全民公投两种政治参与方式,实践显示有限规模的微观协商并未能够提高普通公众的政治理性能力,反而大众公投的结果呈现出显著民粹化趋势。全民公投所显现的民粹主义倾向与协商民主精英化的趋势对协商民主提出了质疑,协商民主是否能如其所愿推动大众参与的民主自治,微型公众协商是否能够推动大众理性政治?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研究者需要回到协商民主理论本身,围绕微型公众协商的理论基础和程序设计探讨协商与参与、代表与参与的关系。由于微型公众协商有多种类型,本文以协商民主黄金范式的协商民意测验方法为例,探讨微型公众协商的限度与价值。微型公众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方法和机制,它的程序设计合法性主要在于协商代表的抽样代表性与小规模协商的高质量,二者在逻辑上相辅相成。但是这对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规范民主理论范式提出了挑战,抛弃大众参与的有限公民参与和微型协商模式是否能够推动和深化民主?基于此,协商代表的代表性与参与的平等性对微型公众协商的合法性构成了挑战。近年来,协商民主系统论的方法转向为解决微型公众的合法性与限度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此同时,中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创新也为微型公众协商的理论与实践指出了可能的发展方向。
1 协商民意测验的民主理念与合法性基础
罗伯特·达尔最早提出有关微型公众的设想:“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国家通过从整个大众中随机抽取的办法创造一个可能由一千公民组成的‘微型大众’,它的任务会是就一个问题深入思考,可能历时数载,然后宣布它的选择。”达尔认为在信息充分和理性判断的条件下,微型公众可以作为公众的政治代表,弥补普通公民政治参与的缺乏,削减政治精英对权力的垄断。随着协商民主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向,达尔的“微型大众”的设想演变为协商民主论者的“微型公众”,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方法在全球各地广泛开展。
1.1 协商民意测验程序设计的民主理念
何谓微型公众协商,学术界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阿肯·冯认为微型公众协商是指协商论坛的组织者通过某种选择方式,选取普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作为民意收集与政策咨询的重要制度形式,如协商民意测验、公民大会、公民陪审团等。雷恩和史密斯认为微型公众协商通常由政府、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举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普通公众中挑选出的参与者应兼具包容性和代表性,议程设置上培养参与者的独立性和鼓励参与者之间的协商交流;二是微型公众协商的赋权,它们的功能或是为政府决策者提供咨询,或是参与者参与重要政策议题的公共对话。从上述两种典型定义来看,协商民主论者往往认为微型公众协商程序设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协商代表必须是由依据某种科学抽样方式选择的普通公民组成;二是协商代表在参与过程中必须满足协商的诸多条件,如信息充分,基于理性的平等沟通,观点、主张的反思性等。
诸多微型公众协商方法中,协商民意测验得到最为广泛的讨论与运用。协商民意测验由费什金于1988年提出,先后在全球28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了协商民意测验实验,其中包括浙江省温岭市的泽国镇。协商民意测验的步骤与程序简单:首先是依据科学的随机或分层抽样从普通公众中选取代表性的样本参与协商民意测验,为了鼓励抽中的公民样本参与进来,会给予适当的报酬与补贴;其次是参与协商的代表会收到讨论议题的说明材料,并经过简单的协商训练,在协商论坛中进行自由、平等的理性沟通与对话。费什金认为协商民意测验弥补了一般民意调查的理性缺失,即普通的民意调查虽然能够通过科学抽样方法保障样本的统计代表性,但形成的民意仍然是公民未经反思的原初民意,具有非理性、自私、狭隘等特征。协商民意测验不仅具有科学抽样所带来的统计代表性优点,且充分的信息、审慎和理性的探讨使得它所形成的民意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民意,代表了普通民众应该如何看待某项议题。
协商民意测验的程序设计源于费什金对协商民主观念的理解。费什金认为大众参与、政治平等、审慎协商是理想民主所蕴含的三个核心价值。在理想民主的条件下,三种核心价值呈现出一致性,如费什金与阿克曼所设想的协商日兼具政治平等、大众参与、审慎协商三重政治价值。但是在现实的民主实践中,上述三种价值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与冲突关系,这也是诸多协商民主理论者的共识,汤普森就认为协商民主蕴含着多种价值,倡导一种价值必然会牺牲另外一个价值,如平等参与可能降低协商质量。在价值冲突的情境下,费什金认为协商民主应选择政治平等和审慎协商,放弃大众参与。费什金依据政治平等、参与、协商和非专权四个维度,将民主理论区分为精英协商民主、竞争民主、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四种模式,每种模式在民主核心原则上都有所侧重和取舍。精英协商民主主张精英对大众民意的过滤和提炼,强调协商与非专权两个维度;竞争民主强调政治平等和非专权,每位公民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可通过选举等方式免于专权;参与式民主理论强调公众政治参与以及公民政治权利平等,但是由于人数过多而忽视协商与大众专权的可能;协商民主强调协商与政治平等,政治平等主要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到协商实践之中,各种观点受到平等的权重衡量。费什金对精英协商民主、竞争民主、参与式民主皆不满,认为唯有协商民主既克服了长期困扰民主自治的规模难题,同时在大众参与和协商的张力中取得平衡。理想的协商民主模式是所有民众参与政治协商过程,共同决定公共事务和制定公共政策;现实中的协商民主为了免于大众参与所带来的庞大规模、非理性等问题,它需要采用一种微型协商的机制设计,通过科学的方式选择协商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过程。基于这样的民主理念产生了微型公众协商这一模式,在程序设计上必须保证抽选协商代表的代表性与协商质量,这是其民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与保障。
1.2 基于代表性的合法性基础
协商民意测验的程序设计需依托政治代表制,科学抽样产生的协商代表具有的代表性捍卫着民主价值。现代国家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地域广阔,公民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参与政治决策。为此,政治制度的设计是通过公民的授权,选择代表参与到政治决策之中。代表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之一,虽然围绕代表制有诸多的争论,但是始终没有任何一种民主理论可以取消代表制而实现民主。由于传统政治代表与被代表者存在利益、视角上的差异,特别是信息、理性能力的鸿沟,使得普通公众与传统政治代表之间存在着政治不信任,这也使得代议制面临合法性危机。然而,此处所指的政治代表制不局限为传统的选举政治代表,它还包括通过由抽选产生的普通公民组成的协商代表,他们因抽样方法差异而被称为公民代表或自我选择代表。
协商代表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从大样本中按照随机或分层抽样选取产生(协商民意测验采用),一是从自愿报名的公民中按照分层抽样选取产生(公民陪审团和公民会议采用)。协商代表抽选方式从两个方面确保了其代表性:一方面是协商代表与普通公众存在着相似的利益、视角和观点,使得他们往往作出与普通公民相类似的观点表达与政治判断;另一方面是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经过学习、培训、讨论,使得他们有能力对议题作出判断和决策。无论协商代表产生于何种方式,协商民主论者坚信代表们的参与目标是让决策者倾听民意,相信协商代表的代表性建构了值得信赖的人民声音。随机抽选协商代表的方式与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原则是不相违背的,因为每个公民都有着同等的被选中机会,因此不存在扬等人所认为的系统性排斥。诸多研究者比较了不同类型的微型公众协商,普遍认为协商民意测验是最具包容性的协商方法。这源于协商民意测验未采取从自愿报名的公民中选择代表,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代表性的不足。如果仅从自我报名的普通公众中抽选,则抽选的协商代表往往是具有强烈政治参与意愿、良好教育的积极公民,而弱势的公民群体,如女性、缺乏良好教育的公民仍然不能在协商过程中得到有效代表。
微型公众协商的设计者对代表制有一致的预设,即协商代表的代表性表现为一种镜像或者缩微式代表。协商民意测验的代表性也是在这基础之上,不过它需要体现人口统计特征与观点的正态分布:人口统计特征上应该符合人口分布的规律和社会结构的组成,即协商代表是人民的缩影,如性别、年龄、地域等;它还需要反映公众意见,即协商代表的多元意见应该与社会上普通公众的意见、态度分布存在着相似或一致性。费什金对协商代表的代表性有充分的乐观态度:“从基本原理上说,不必要通过更大的样本来代表更多的总体人口……几百人的代表能够代表圣马特奥县,也能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或是整个美国,而且代表的准确度几乎接近相同。”此外,费什金强调协商代表的双重代表性:协商前阶段,公民代表由于身份、地位、教育、观点与普通公民的相似性,其意见可代表普通公众的民意;协商阶段,公民代表代表了普通公众在协商理想条件下能够做出的深思熟虑意见,形成可信赖的民意。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费什金认识到统计代表性的不足,因为抽样方法导致“参与审议协商的小样本群体与大众总体之间的鸿沟”。由于公民代表的深思熟虑民意与普通公众的原初民意存在着因条件差异造成政治判断上的鸿沟,费什金将微型公众协商的功能界定为代议制度的一种补充方案,而非替代。
1.3 基于协商质量的合法性基础
协商民意测验的民主合法性来源之一是协商质量。面对协商民意测验存在协商代表与普通公众在意见和判断上的鸿沟,费什金对协商民意测验的民主价值并未丧失信心。相反,他认为协商代表经过审慎协商得出的深思熟虑判断对于普通大众仍然具有规范性要求,并成为可靠的民意。在费什金看来,全民公投这种无限制包容性的决策方式将引发理性的无知、隔离,甚至因公众政治冷漠而引发政治操控等,而这正是协商民主极力避免的政治现象。在大规模政治和社会复杂的情况下,以及普通公众缺乏足够政治参与意愿时,大规模的协商难以实现,合理的程序是通过聚集少数公民的对话、协商,从而提升协商质量。费什金对普通民众的原初民意产生怀疑,他在协商代表的代表性基础之上,附加了协商的规范性功能。如果说代表制减少了普通公众的理性无知和参与扭曲,那么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遵守协商规则就赋予了协商结果的认知性和规范性。费什金对合格的审议协商有着严格的标准,如信息的充分、实质性平衡、观点的多样性、自觉性以及对各种观点的公平考量。
协商质量提升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协商客观条件的提供与满足,如信息的充分、免于极化的协商、外部操控的免除等;二是协商代表的自由、平等对话,以及基于理性反思与权衡上的观点和判断。在协商民意测验中费什金采用了主持人制度,即主持人通过中立、客观的议程引导,实现公民代表协商的理性、中立与反思。协商过程中主持人的制度设计能够克服大众协商的话语极化与话语操纵。一方面,主持人努力引导每一位参与者加入讨论,并试图将与议题相关的更多观点和意见找出来,使持有不同观点的公民代表能够有平等的机会讨论,避免协商的极端化。对比之下,没有主持人参与的协商往往都走向了极化。另一方面,主持人的客观陈述与信息引导,能够克服协商过程中“框架效应”所导致的话语操纵问题,即一个相同的议题经过不同话语描述或逻辑表述,导致人们做出不同的判断和决策。框架效应的存在会影响协商质量,同时也会引发协商民主的合法性难题。
丹尼尔·卡内曼1981年提出的“亚洲疾病案例”可说明框架效应在公众协商中的影响。某国面临一种罕见的亚洲疾病爆发,预计疾病可能导致600人死亡,现在有两种治疗方案可供选择,但分别采用了不同话语描述以供民众选择。第一种描述方式提供A和B两种方案:方案A是200人得到治疗;方案B是600人有1/3的机会全部获救,但2/3的机会将无人生还。结果72%的人选择方案A。第二种描述换了另一种表述方法,提供C与D两种方案:方案C是400人会死亡;方案D是1/3的机会无人死亡,600人全部死亡的概率为2/3。这一次,78%的人选择了方案D。事实上,A与D方案内容一样,只是改变了描述方式,但大众选择结果截然不同。这个案例说明框架效应能够引发话语操纵,相同的内容通过变换话语描述得到话语设计者所预计的结果。所以,客观、中立、信息充分的主持人制度在协商过程中有利于避免框架效应和话语操纵的可能。实质上,框架效应存在于任何民主系统,因为它使得话语沟通、协商成为可能,因此问题不在于消除话语框架,而是避免话语框架对协商质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综上,相比于大众协商,微型公众协商有更多优势,面对面的沟通、倾听、回应保证了协商质量,并且能够规避多数的非理性压力,而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将削弱协商质量。费什金通过程序设计将协商代表的代表性与协商质量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推动民主政治:一是随机抽选保障了民主意义上的代表性,既符合人口统计特征的代表性,也符合观点、意见的代表性,规避了公民陪审团、公民大会等微型公众方法中自我选择代表所带来的政治控制;二是认识论上理性与审慎协商所保障的协商质量构建了值得信赖的民意,深思熟虑的民意较之普通大众参与所带来的原初民意更为可靠。基于协商民意测验的包容性与高协商质量,曼斯布里奇将其视为协商民主的黄金范式。虽然公民陪审团等其他微型公众协商方法也被广泛采用,但是它们在代表性与协商质量等方面存在些许不足。因此,可将协商民意测验作为微型协商的代表性方法,反思其民主限度。
2 协商民意测验的民主限度反思
微型公众协商的推广使诸多研究者将其与协商民主等同,并极力从实践中发掘它的民主价值,如它可提升公民教育,普通公民可通过平等的抽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通过协商平台公民能够一起协商共同事务,培育社会资本,增进公民的身份认同。在这样的研究倾向下,对微型公众的研究更多关注程序的设计,保障代表性与政治平等,促进更为理性的协商。然而,部分研究者也发现这种研究趋势的弊端,即它过于关注微型公众的工具价值与程序设计,忽视了协商民主作为规范性民主理论提出的初衷,主张微型公众协商的研究应重拾规范性思考。微型公众协商的程序设计越精细,其蕴含的民主理念与价值越值得关注,特别是日益受到诟病的非民主与精英化趋势。针对微型公众的规范性思考可化约为一个核心问题,即一种脱离大众参与的民主范式还是民主理论吗?
2.1 摒弃大众参与还是一种民主理论吗?
协商民主最早是以一种合法性理论而提出,它针对的是聚合式民主与竞争式民主的合法性不足问题。作为规范的协商民主理论,其正当性是建立在参与和自治基础之上,参与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民主协商的结果想要得到暂时被证明是正当的,在能够被合理地理解的意义上,他们必须尊重全体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机会。”科恩认为,“民主合法性的基本观点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授权必须来自这种权力支配的社会成员的集体决策”。博曼将大众参与表述为协商民主的“公共性”特征,“在民主政体中,所有公民都同等地有权共同参与到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的协商和推理之中”。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的重要范式,其目的是在大众参与的基础上实现公民自治。虽然协商民主从规范民主理论逐渐演变为一种可操作性的民主实践,但是“合法性”“公共性”仍是其作为民主理论的内核,抛弃大众参与或公共性的协商民主方法将受到质疑。在协商民意测验程序设计理念中,费什金明确将大众参与排除在协商民主的价值序列之中,这是对作为合法性理论的协商民主的背弃。费什金所提出的协商民意测验方法及其所代表的一种协商民主理论,使得公众必须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无参与的协商或无协商的参与,最终协商民主与大众民主割裂,协商与大众参与割裂。
费什金不仅将大众参与排除在协商民主的价值序列之外,并认为依托于协商代表实现的民主不能推动大众参与,微型协商诸多方法中“没有一种方法,包括协商民意测验,能促进实现大众参与的价值……代表小组协商是针对少数人的,而不是针对多数人的”。协商代表制的采用不仅源于规模与时空的有限性,更源于普通大众的政治能力与意愿。费什金对普通公众的预设是政治冷漠与理性无知,这导致决策中的盲目和非理性。因此他将代表制与协商联系一起,通过抽样普通公众将政治参与的任务委托给协商代表,从而构建一种深思熟虑的民意。因此,微型公众的民主合法性不在于大众参与,而是其程序设计所实现的代表性与协商质量。协商代表与普通公众的鸿沟使得费什金等人所主张的协商民主演变为另类版本的“精英协商民主”,认为少数代表的精英协商优于大众参与的协商,或者完全认为大众协商是不具可能性的。无论是协商代表的代表性,还是协商质量维度上,微型公众协商正在逐步偏离协商民主倡导之初的规范合法性功能:协商代表制阻碍了普通公民的大众参与,协商质量的提高呈现出精英协商特征。协商代表的深思熟虑民意与普通公众的原初民意之间存在的差异,突显了微型公众一直存在的合法性悖论:一方面是通过协商代表的政治参与为政策输入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将大多数公民排除在协商之外,并将协商代表的协商结果作为信赖的民意输出政策合法性。在面临诸多民主价值的质疑情况下,微型公众协商的倡导者需要重新定位其功能,从规范和程序视角看协商代表如何能够推动普通大众的政治参与,弥补合法性。
2.2 微型公众协商选择何种政治平等?
协商民意测验等微型公众协商所采取的协商代表制是否能实现政治平等?费什金将协商民意测验所代表的协商民主区别于精英协商民主,认为后者摒弃了政治平等。协商民主是政治平等和审慎协商的结合,“政治平等的最基本理念是平等地考量各种政治偏好,每个人的偏好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平等的对待”。为了实现这种政治平等,费什金设计了两个程序机制予以保障:一是随机抽样,从理论上讲,每个公民都有被选择参加的平等机会,从同一人口中无限重复地抽样,样品特性会与整体毫无二致;二是协商代表小组坚持中立性与无党派、无专业知识,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平等理性地沟通与参与。在这两个机制运转过程中,民主的政治平等价值得到了保障,第一种机制保证了每位公民有同等的抽中机会参与政治,即公民的偏好与观点有同等的表达机会;第二种机制由于协商代表是建立在人口统计特征与观点的代表性基础上,协商代表们的观点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可推论社会中每个公民的观点得到平等对待,大众政治平等得到实现。但是,看似严密的逻辑推论和程序设计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运转,它忽视了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参与的复杂性,而协商民意测验被民主理论家所广泛接受的基础正是其建立在可行的政治现实之上。
实际上,费什金提出的政治平等是一种政治机会平等观念。依据罗尔斯对机会平等的理解,可区分为两类,即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实质的机会平等。前者指的是公民有着平等的被对待机会,后者指的是公民有充分的能力、禀赋资源实现机会所给予的平等。以协商民意测验为代表的微型公众的政治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概率机会平等,是参与机会公平的分配,目的在于实现协商的包容性与代表性,没有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被系统性排除在外。但它未能实现协商的实质机会平等,抽签提供的平等并不能实现机会平等。实证调查表明,被选中参加微型协商的绝大多数公民通常拒绝参与协商的机会。虽然费什金尝试通过以提供津贴的方式来激励普通公民参与,但实际的结果显示这并不能带来更好的效果。如英国公民陪审团通常回复邀请信的比率为20%;协商民意测验的回应率为20%,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公民大会的邀请回复率仅为7.4%。在多数民众拒绝参与协商的情况下,科学抽样的概率机会平等将不能完全实现,并大打折扣。即使其他微型公众方法试图通过分层抽样保障协商代表的观点与人口统计特征的代表性,依然面临实质的机会平等问题。
协商民主需要克服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的政治不平等,博曼用“政治贫困”描述普通公民由于能力缺乏而未能实现公共领域的充分参与,因“缺少各种公共能力的文化资源和机会,他们更难使他们的理由更具公共性说服力”。费什金意识到了参与协商过程中的政治贫困问题,因此他强调主持人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协商培训给予公民代表以发言能力与机会,但实际效果不佳。一方面,参与协商的部分公民往往受到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背景影响,在协商过程中保持冷漠,如女性代表通常不愿意在群体讨论中过多表达;另一方面,虽然代表们在讨论过程中相互尊重,但他们通常缺乏对公共善的理性思考,参与扭曲的情况仍然存在,协商倾向于特殊的参与者。
协商民主中出现的参与不平等情况,在大众民主中早已被指出。什金提及大众民主中“政治参与的实践面临‘参与扭曲’的问题,即那些选择参与的人并不能代表全部选民。在美国,到目前为止,那些真正参与的人仍然更多是白人、富人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费什金等人试图以精细的程序设计和保障措施克服参与中的扭曲,但是从多种微型公众协商的运转实践看,同样面临着参与扭曲的难题,因为诸多普通公民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参与协商,参与协商的公民依然是那些原本具有强烈参与动机的积极公民;尽管协商过程中试图赋予全体代表以平等发言机会,但是政治贫困仍然严重影响部分代表的协商能力。费什金所信赖的协商代表的代表性并不能实现其所想的推动政治平等,公民代表更多是自我选择的公民,而不是普通公众。
2.3 协商代表双重代表性逻辑的质疑
协商代表制与协商质量的关系真的牢不可分吗?前文提及协商代表有着双重代表性,协商代表具有人口统计特征与观点的代表性,以及协商代表在经过理性、平等协商后形成深思熟虑民意的代表性。第一重代表性发生在协商前阶段,第二重代表性发生在协商阶段。第一阶段的代表性赋予第二阶段代表性以正当性,第二阶段的代表性赋予协商结果规范性。协商民意测验的民主合法性实质是建立在认识功能与代表性基础之上,二者在逻辑上一致,功能上相辅相成。但是双重代表性转化的逻辑存疑,即协商得出的深思熟虑的民意是否能够取代原初的民意?认知性功能与代表性是否存在冲突?
协商代表的代表性是一种镜像代表,协商代表的差异性与多元化是普通公众的缩影。然而,经过协商培育的深思熟虑民意的代表性基础是什么,公民代表是否还可以被认为是普通公众?从身份来看,他们更像是公共事务的专家,是无私人偏好与观点的具有公共美德的公民,而不再是对于公共事务陌生与具有个人私利的普通公民。虽然微型协商过程中采用多种手段削弱排除专家代表的功能,但是普通民众经过专业知识的训练与充分信息的获得也贴近于专家。因此,微型协商公众的双重代表性实质是建立在不同代表基础之上,协商代表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有着代表性身份的转换。协商前阶段,协商代表可依据相似性而被视为代表;协商阶段,公民代表则因其理性、判断能力视为普通公民应有的形象而被视为代表。深思熟虑的民意与原初民意有着代表性的鸿沟,二者在政治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冲突。帕金森在研究莱彻斯特的医疗制度改革问题时指出,政府决策者往往需要面对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多数民意,这其中包括协商代表提出的深思熟虑的民意与普通民众请愿的原初民意。加拿大哥伦比亚省的公民大会也有着同样的问题,虽然公民代表通过各种媒体、听证会推广其深思熟虑的民意,但公投结果是多数公民依然否决了协商结果。虽然费什金等协商民主论者试图建构一种可信赖的民意,但因代表性的转换,公民代表与普通民众的代表性鸿沟,深思熟虑的民意不能得到更多普通公众的接受,协商代表也并未被普通民众视为可信赖的代表。
此外,倡导微型公众的协商民主论者有一种理论上的乐观,诉诸协商代表与民众的相似性,从而将代表性与政治责任画上等号。但与传统选举政治代表不同,协商代表与普通民众之间缺乏明确的政治代表责任关系,仅依靠相似性而建立的责任关系是不牢靠的。一旦普通公众认为协商代表的观点、意见与自己不同,他会认为自己未能被代表。协商代表与普通公众之间责任关系与代表性的缺失,使得代表性与协商质量的相辅相成关系遭到割裂,深思熟虑的民意遭到原初民意的抵制,不受其协商结果的规范与引导。费什金认为:“协商民意测验的明确目标是将镜子与过滤器相结合。随机抽取的参与者作为全体人民的镜子,同时他们的意见必须通过审慎协商的过滤。”但是一旦协商机制过度依赖于过滤机制而不是代表性时,协商民意测验更倾向于一种精英协商,并且再次落入选举代表制的政治信任窠臼。想要强化协商代表的代表性,必须在普通公民与公民代表间建立一种异于传统选举政治代表的授权与责任关系。仅仅将深思熟虑的民意作为民主合法性的来源,其潜在的观点可能倾向于认为专家治国更具合理性,而忽视在民主体制下大众的政治意志和集体判断。
3 协商系统方法下微型公众协商的民主价值重估
随着规范性思考的重拾以及考虑到微型公众协商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协商民主理论开启了第三次转向,即协商系统方法。协商系统方法所解决的问题正是微型公众协商所面临的规模合法性难题,即如何整合单一、具体的微型协商机制实现整体制度的协商,如何从有限的协商实践实现大范围的协商民主,推动政治民主。微型公众协商的实践表明,程序的设计与完善只是围绕单一主题的情境协商,它无法拥有足够的协商能力促使国家的大部分政策合法化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理性化。同时,协商代表的参与难以完全推动大众参与,也难以推动政治民主与协商的深化。协商系统方法的提出不仅倡导整合协商机制与非协商政治制度以推进协商民主,更是引进了新的视角对政治制度与机制,包括微型公众协商进行了民主价值的重估,尽管部分政治制度或机制与协商民主原则相矛盾,但是当这些制度或机制共同整合时能够推动协商。微型公众在协商系统中发挥着独特的甚至是核心的作用,但它不再是协商民主的等同词汇或建构角色,而是一种辅助角色。因为没有哪一种机制能够同时满足协商民主的所有要求,而只能是超越某单一机制或制度,通过与其他制度的整合以构建健康的协商系统。在协商系统视角下重估微型公众协商的民主价值时,不仅要关注它的程序设计以提升协商质量,更强调其作为协商系统的一部分所发挥的民主与协商功能。
3.1 协商代表职责与功能的再定位
协商民主塑造了新型政治代表关系,微型公众协商的合法性需要寻求协商代表的合法性基础。微型公众协商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代表制度,区别于传统的选举政治代表。微型公众协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建立在协商代表制的代表性基础之上。虽然持有大众民主与参与式民主的研究者批评微型公众中仅少数公民参与,并呈现出精英化倾向,但并不否认代表制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存在。代表制与参与并不是对立的存在,协商代表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获取合法代表性,协商代表如何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相较于选举作为政治代表获得授权和对公民负责的重要机制,随机抽样产生的协商代表如何获得公民的认同是长期困扰微型公众的难题。曼斯布里奇认为协商代表是区别于选举代表的新型政治代表关系,代表关系的认同是微型公众是否具有民主合法性的核心。“通过抽签选择的成员被视为公众的合法性代表,如果公众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那么协商民意测验将通过有约束力的、零和的决策以及由谈判和多数决定原则达成的决策,在民主国家中拥有正式制度的地位。”
针对协商代表这一新型代表制的合法性问题,微型公众协商的倡导者通常更多强调科学抽样的代表性,认为抽选作为选择政治代表并不是现代政治的创新,而是古代民主抽签制度的恢复。较之选举制度的精英主义特征,抽签制度在包容性、政治平等方面更具优势,只是民众仍需要时间去重新认识和接受这一制度。随机抽选作为协商代表产生的方式,其代表性主要表现为人口统计特征、观点和视角的多元化,虽然它可能存在着某些局限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当下,较之代表选择方式的争论,协商代表更多应该从代表功能和职责出发,从对民主的推动方面获得合法性。此外,协商代表并未被主张用来取代其他形式的代表制,而是认为应与其他代表制形式共存。
对微型公众协商的质疑并非意图取消它,而是认为将其视为协商民主及将协商代表的民意视为普通公众的民意是错误的,微型公众作为微观协商民主应该与宏观协商民主相整合,共同塑造民意,采取多元路径共同实现协商民主。微型公众协商能够在某些方面推动民主:当协商代表与普通公众的意见保持一致时,可视为多数人的意见,要求政府决策保持对民众意见的回应性,提高政府议题的透明性;当弱势群体缺乏足够机会与能力表达声音时,代表的多元性能够保障少数人意见的在场,免于多数人的专权。因此,与其过度强调微型公众的精英化,不如将微型公众放置在更大的背景和系统下,从协商系统论的视角探讨其潜在价值。可以通过机制设计强化协商代表与普通公众之间的沟通,代表可通过承担决策者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媒介,推动公众的协商能力与政治参与。
协商代表的职责不仅表现在协商过程中是否自由、平等、理性的沟通与协商,还表现为是否能将微型协商结果引入公共领域。微观协商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影响着协商代表与微型公众的合法性。一方面,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履行代表的职责,代表公民的利益、视角去行动,坚持一种公共精神从而获得普通公众的信任,并对决策者的决策提案保持公正、客观的审查与监督,强化微型公众与协商代表对政府的监督;另一方面,协商代表应密切与公众沟通与协商,通过理性反思与说服普通公众,将协商议题引入公共领域的话语之中,避免协商的精英化与可能的话语操纵。故而,协商代表在协商系统中承担着信息与知识媒介的信任角色:一是可作为政府决策的民意的可靠来源,使政府了解公众的判断、观点;二是作为公民可信赖的信息来源,了解政策议题的详情。
协商代表的功能体现为,在协商系统中不仅赋权于普通公民使其有机会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也使普通公民有权利选择不参与政治,或者选择他们可信任的他人或机制代表他们的利益。在这里,深思熟虑民意的规范性不仅仅建立在代表性基础之上,更是建立在普通公众对协商代表的信任基础之上。协商代表作为大众政治判断的信息来源,公众信任代表们有能力与责任去作出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依据代表的协商建议做出政治判断,大众的政治判断并非政治盲从。在协商系统的信任过程之中,普通大众并非未参与政治协商,他们依然做出了判断,只不过是将其参与和判断建立在政治信任基础之上。微型公众作为过滤机制,能够将相关话语引入普通公众之中,而非让公众话语直接参与决策。协商代表扮演着知识中间人的角色,在给定的时间与资源下处理复杂议题,或促使公众重新思考原先不接受的提议。
3.2 协商系统中的微型公众制度嵌入
微型公众协商的民主功能实现需要将其嵌入政治制度之中,提升政治系统的协商质量与民主化。通过对多种微型公众的实践分析来看,微型公众往往面临议程遭到政府的操纵与制约,这不仅表现为在信息的提供上,还包括提议的讨论。出现这种情形源于微型公众多由政府发起,即政府出于规划、控制、构建或治理需要而驱动民主化。在政府主导协商民主发展的情形下,会对协商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一方面协商代表只能在既有的议程安排中进行协商,影响了协商代表的协商客观性与自主性;另一方面,它影响了普通公民参与协商的自我效能感与参与欲望,担心对政策的无实质影响而拒绝协商邀请。面对协商议程可能存在的操纵问题,可将协商论坛独立于既有的政治制度,议题提案应该自下而上完成,交由第三方主办或者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联名发起协商,激励选举代表对微型公众的协商报告进行回应,从而产生公共性效果,促使普通公民的话语参与。然而,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仍未能将微型公众与其他政治制度,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党派等有机整合起来,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协商系统之间运转的不畅。
微型公众若要发挥协商民主的效能,应该是与传统政治代表制相结合,通过由政治代表、公民代表、专家代表共同参与政策决策过程。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的协商民主实践为协商系统的发展提供了中国经验,它将微型公众嵌入正式政治制度之中,不仅解决了公民参与动机不足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政府决策合法性不足的难题。泽国镇将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与协商代表有机整合起来,共同进行审议与协商。如协商项目交由政府发起,可行性方案则由专家制定,协商代表在审议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协商结果报告交由镇人大代表表决,并邀请协商代表旁听镇人大会议。整个协商过程中,微型公众的民主功能得到赋权,它不再仅是民意的咨询机制,而且还是决策的提案方,赋权于公民,从而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动机。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也得到激发,并强化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给予选举代表以激励机制,这是西方微型公众所缺乏的。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说明协商民主可与传统代议制度相结合,并成为一种有益补充。虽然随机抽选的统计代表带来的民意并不完全值得信赖,公民及其代表所表达的可能仅是个人意见或特殊部分利益,但通过微型协商与政府的有效整合,民众与政府之间存在着良好的互动制度渠道与路径。微型公众协商的制度嵌入,不仅避免了帕金森所提到的代表制混乱的难题,整合了传统选举代表与新型协商代表的联系,更是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合法性的保障。
此外,微型公众的制度嵌入与整合,还包括如何将协商话语与公共领域相结合。微型公众希冀影响公众的政治判断就必须强化其公共性,使微型公众与普通公众或大众政治取得某种更为密切的联系。因此,这需要大众媒体的介入,将微观协商的话语引入普通公众的公共领域话语之中。微型公众的设计者们常通过三种方式引入公共媒介以强化协商代表与普通大众的联系,保持二者之间的互动。第一种是将协商论坛向媒体与公众开放,或者邀请他们参与旁听,加深民众对协商议题的熟悉。第二种是采取电视直播的方式,确保民主协商的开放透明,如英国20世纪90年代的5次全国协商民意测验均采用了转播形式。第三种是采用实体协商与网络协商论坛相结合的方式,不仅是由协商代表将信息单向度地传递到普通公众,普通公众也可通过网络将意见传达到协商过程。上述三种方式是将普通公众纳入协商过程,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协商代表施加舆论的压力与责任,减少利益交换的空间,微型公众的开放性将使少数代表参与的协商转入公共领域,从而提升公众政治参与。公共领域的话语探讨不仅提高了参与者的公民政治技能,而且培养非参与者的理性反思和协商沟通能力,有能力参与到可能的微型公众协商中。
通过寻求协商代表的合法性以及制度嵌入,将微型公众的协商话语和公共领域的大众话语密切联系,既是尝试建立完整的协商系统的路径,也重新明确了微型公众在协商民主中的定位与民主价值。整个政治系统中不仅存在着传统的政治权力和决策方式,同时允许普通公众参与到政治之中;政治决策的方式不再仅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它寻求的是通过对话、沟通、审慎协商来解决政治矛盾和问题,推进政治系统的民主参与和提升协商质量。中国基层协商民主的混合式代表制探索为西方协商系统方法提供了有益借鉴。一方面,抽选协商代表的方式解决了协商代表的包容性与公民参与的政治平等;另一方面,协商代表与传统选举政治代表的互动协商实现了多种政治代表机制的有机衔接,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打破了政治代表与协商代表、选举政治与协商政治、大众与精英的割裂。
4 结语
微型公众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程序化与操作化的重要方法,在推动微型协商与培养协商文化方面有着重要贡献。然而,局限于少数公民政治参与的微型公众协商,是对大众参与价值的抛弃,面临协商的代表性危机与精英化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范式的合法性受到怀疑。协商系统论的转向为化解上述合法性难题提供新的思路与方向,它不仅试图在宏观与微观协商之间架起沟通桥梁,更是通过将传统政治制度、党派论坛、微观协商、日常生活中的协商对话进行整合与包容,构建一种动态、复杂的协商系统,通过整体的、系统的方法推动大规模协商,矫正协商民主的微观倾向。在协商系统视角下,微型公众协商作为协商系统的一部分,虽然存在功能的有限性,但它作为实现协商民主重要的操作化机制,不仅是将协商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贯穿于系统之中的重要途径,更是公共领域和政治制度之间沟通的桥梁与媒介。